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(记者张骁、鲁畅)30日,北京市交通委员会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、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并实施《关于应对空气重污染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》。
通告提到,为应对空气重污染、保护公众健康,按照《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(2023年修订)》规定,当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发布空气重污染红色、橙色预警时,对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的机动车(含临时号牌车辆)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。
通告显示,在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,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北京市所属社会团体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在单双号行驶措施的基础上,再停驶车辆总数的30%。建筑垃圾、渣土、砂石运输车辆全天禁止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(纯电动、氢燃料电池汽车除外)。国一和国二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(含驾校教练车)全天禁止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。每天3时至24时,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机动车(含驾校教练车)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、双号双日行驶(单号为1、3、5、7、9,双号为2、4、6、8、0),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机动车按0号管理;同时,北京市暂停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;但工作日7时至9时、17时至20时,禁止外省区市机动车在北京市五环路以内道路(含五环路)行驶。北京市核发号牌(含临时号牌)的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禁止上路行驶(经相关管理部门确认为保障本市生产生活物资运输、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汽车除外)。
通告还规定了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的临时交通管理措施,以及不受通告限制的北京市机动车类型。通告提示,在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期间,除执行本通告规定外,北京市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。对违反规定行驶的机动车,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。